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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一是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项出现;二是股东会决议解散;三是因为合并分立而解散;四是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是公司解散不按期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依据债权人的请求组织清算解散;六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通过其他方式不能解决的,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申请人民法院解散。无论那种方式解散,占表决权25%的股东指可以提出解散的议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散,无权决定解散事宜。除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和撤销以及人民法院决定解散的情形,其余情形解散公司按《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分公司注销原因:分公司被总公司撤销,分公司因非法经营被责令关闭或吊销营业执照。分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公司注销是指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被其它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或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时,公司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公司注销有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原因,内部原因例如公司经营不善,市场不好等。外部原因如被取消、取消等,具体如下:1、公司依法宣布破产2、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被其他公司收购或分立成几家公司,原公司不再存在3、公司依法被强制解散4、公司被取消营业执照,被取消注册后被取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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