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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08]42号)事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人社部发[2008]4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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葬礼费用是根据死者本人的退休费用2个月支付的,也有支付固定金额的地区,一般是2000左右的抚恤金是根据养护人口支付的,也有根据固定月数支付的,一般是6个月到12个月的本人的退休费用,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员工死亡时,其家属没有工资、养老金等固定收入,没有劳动力,依靠员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抚养对象:1、死亡员工配偶男性60岁以上,女性55岁以上,地级市以上劳动力鉴定机构完全丧失劳动力的。2、死亡员工的父母.死亡员工的父母死亡,没有领取抚恤金的祖父母.祖父的祖母,男性60岁以上.女性55岁以上或者完全失去劳动力的情况下。死亡员工的祖父母和父母,如配偶有工资、养老金等固定收入,没有收入的人不在死亡员工的抚养范围内。3、死职儿童未满18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的。死亡员工的孙子.孙子未满18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的。4、死亡员工的父母死亡,未领取赔偿金的兄弟姐妹未满18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23条的规定,职工退休后死亡时,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本企业职工2个月平均工资付给其直系亲属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6个月工资;2人者,为死者本人9个月工资;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12个月工资。 2、这表明,退休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是两笔费用,一笔是丧葬补助费,一笔是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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