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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非法采矿。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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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指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本罪指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有关于采矿权转让领域的集中问题,本律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裁判观点进行解读: 1、探矿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虽未生效,仍应继续履行; 2、探矿权转让未履行,不导致矿山企业股权转让无效; 3、采矿权租赁或转让协议未经审批,合同成立未生效; 4、及资产转让协议履行,不当然发生矿业权转让; 5、内部转让价款约定,不能对抗合同相对人; 6、矿山企业股权整体转让并非采矿权转让,应为有效; 7、煤矿转让仅发生股权变更,应认定有效并继续履行; 8、煤矿托管经营者,不因投资而成为所有权人或; 9、采矿权转让合同未获批准前未生效,不应继续履行;综上所述,双方处理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的方式包括多种,有协商、第三方机构调解、委员会仲裁和司法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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