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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审理期限为: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1、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刑事案件的审查期限,一般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复杂线索可延长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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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里面的第二百零二条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的人民法院在对于公诉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应该这个案件被受理之后的两个月的时间里面对于这个案件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宣判,一般来说最迟不可以超过三个月。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的相关案件或者是说附带有民事诉讼的案件,或者是有本法里面的第一百五十六条所说的情形之一的,在经过了上一级的人民法院的批准以后,可以再行延长三个月的时间;如果是因为情况实在特殊还需要在进行延长的,就可以上报给最高的人民法院进行批准。一般由人民法院改变了期限的相关的案件,应该从这个案件被改变之后人民法院再行收到这起案件那一天起对案件的审理期限进行计算。由我国的人民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的一些案件,在相关的部门杜宇案件进行补充侦查完毕之后再移送给相关的人民法院以后,从人民法院再行收到这起案件那一天起对案件的审理期限进行计算。一般的自诉案件类型的案件的第一审的审理期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里面的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类型的案件的期限,相关的被告人被羁押的期限,应该可以适用本法里面的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有关部门所被羁押的,法院应该这个案件在受理之后六个月时间里面进行宣判。根据上面所说的,也就是一般的刑事案件会在受理之后的三个月时间里面对于案件进行宣判,如果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的话,可能会延长3-6个月。当然,这种情况是极少数的。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如果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下列期间不计入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7日后的时间;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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