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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收养条件的事实收养行为,要为养子女办理户口,首先要进行收养登记,登记后按照以下程序上户口: 1、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公安受理申请,在20...
1、到孩子的居住地派出所申请落户;2、说明孩子的“捡的过程,请派出所调查取证证明”证明是弃婴;3、派出所不给办理调查向政府投诉。4、政府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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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要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办理收养登记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双方户口簿、身份证; 2、结婚证; 3、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 4、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子女情况证明; 5、健康检查证明; 6、因被收养人的种类不同,还要出具不同的证件证明材料,如社会弃婴要公安部门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捡拾报案证明,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孤儿要提供送养协议等。
新生孩子上户口要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到父母任何一方的当地派出所的户证部办理: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4.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出生六个月内就去入户,可以在派出所直接办理。如果过了六个月就得等公安局审批的,至少要等一个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婴儿须在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申报出生登记。 2、婚生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到派出所窗口直接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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