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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诉讼法》适用于被告方为国家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①规定被告方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案件是当事人控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要求在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标准,这种法律规范标准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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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原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被告合格;原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而且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关于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规定如下: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是行政审判的依据,具体如下: (1)法律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并进而对其作出裁判时,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谓依据,也就是审理案件的无权审查它们的合宪性和合法性。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法院如果怀疑它们违宪或者违法,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或者违法审查请求。 (2)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除了依据法律、法规之外,还应依据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判活动。 (3)法院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审理下列案件:在行政协议案件中,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或按约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相关民事法律规范;在行政附带民事案中,法院在审理行政争议的同时,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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