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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委托。 《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2款规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
除名退伙也称开除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合伙人被除名的情形有: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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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撤资清算首先应当按照合伙协议进行。如果合伙协议对于退伙清算没有约定,则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进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理。 在当事人提出撤资时,应该依据该规定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的规定进行清算处理。
可以对其进行除名退伙当某一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其他合伙人决议将某一合伙人除名,使其非自愿地丧失合伙人资格。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也可以要求自愿退伙: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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