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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监分局行政复议是怎么规定的

2022-07-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司法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于此前对你所出具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美或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法律意见书事项进行了检查。 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在格林美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对格林美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表法律意见时,未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二是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向特定对象发送《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的事项,未对实际发送情况进行核验,虽有编制工作底稿,但工作底稿主要是收集的相关文件和文书,并无对相关工作情况的记录。三是你所仅依据中德证券提供的《认购邀请书》及《追加认购邀请书》的发送名单,在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了关于发行人《认购邀请书》和《申购报价单》及发送对象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的法律意见,与事实不符。 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公告〔2010〕33号)第九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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