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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粉刷或者清洗,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筑物、构筑物破损的,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及时整修...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定期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对陈旧、残缺、锈蚀等影响市容的,应当予以修复。空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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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不具备封闭围挡条件的,设置围栏。(二)建设工地内靠近围挡堆放物料的高度不得超出围挡顶部。(三)建设工地范围外不得堆放物料、机具和废弃物等。搭建脚手架等设施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事业需要,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密度以及城市发展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大件垃圾投放点、垃圾处置设施的设置方案并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立项报批后组织实施。
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地面平整,侧石完好,无障碍设施保持通畅;(二)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声屏障和照明、排水等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有效;(三)检查井、箱盖等保持齐备完好,并与路面保持齐平状态。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及其附属设施污损、缺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清理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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