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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该理赔,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对于驾驶人醉酒驾驶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对于酒后驾驶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形下,保险公司究竟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呢?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原因在于,根据《机动车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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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属于醉酒驾驶,商业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强制保险将更换急救费用。如果酒后开车,商业保险公司一般不赔偿,交通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 《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保险公司有权在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更换急救费用,向受害者索赔 (一)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 (二)被保险汽车盗窃期间发生事故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前款列的情况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饮酒驾驶(酒驾):20mg/100mL≤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100mL。 理赔: 商业车险在保险条款中明确将“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列入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责任。 不过饮酒驾车出险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可以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付,在有责的情况下上限为2000元。 2、醉酒驾驶(醉驾):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100mL 理赔: 同样的醉酒驾驶属于商业车险责任免除范围,在商业车险中不予赔付。 但是交强险条款中“垫付与追偿”中写明: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醉酒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公司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先行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公司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内垫付,并且事后依法进行追偿。注意如果是驾车人自己的车及人身损失,就不在理赔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可直接拒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第二款: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交强险条例》第21条第二款规定“……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该条规定交强险免责事由仅包含“受害人故意”一项,未包括醉酒肇事。《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追偿。同时还规定,醉酒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实务中,保险公司往往混淆了垫付与赔付的概念。第22条明确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人身伤亡事故,只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而非免责权,并未规定醉酒驾驶情况发生死亡伤残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免赔。实际操作中:酒驾肇事交强险赔偿,商业险拒赔,但是交强险是先赔付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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