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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
一、个人诈骗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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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救济、医疗款物。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麻烦采纳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但不是唯一情节、防汛、优抚
网络诈骗应当以诈骗罪论处,实施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二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抢险、防汛,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二十万元以上的。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4)诈骗救灾、优抚、救济:(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是诈骗未遂,但不是惟一情节;数额在二十万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三万元至五万元”的幅度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二千元至四千元”,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构成诈骗罪,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3)诈骗法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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