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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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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一是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二是对民事纠纷的处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共例举了14种,简要介绍如下: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奖惩、任免行为; 4、法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 5、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行政指导行为; 8、重复处理行为; 9、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10、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1 1、协助法院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1 2、内部层级监督行为;1 3、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1 4、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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