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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
一、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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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解决无户籍人员户籍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发布后,无户籍的黑户可以按规定登记户籍,根据无户籍人员的类型,进行以下具体操作指导:第一类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这类人员包括政策外生育和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子女说明,按照随父母定居的自愿政策申请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定居的非婚生子女无户口人员,需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二是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无户籍人员出生在助产机构,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向助产机构申请《出生医学证明》;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籍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应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并向准备落户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申请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子女 说明,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按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凭收养登记证和收养人户口簿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后注销户口的人员。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后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生效判决,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离婚一个人户口,可以就地分户,也可以迁移。关于转发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一、关于户口分立、迁转(一)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二)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一、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1、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2、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3、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14、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 15、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 16、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17、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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