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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业主、物业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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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由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市、区、县(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企业资质、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合同备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物业服务质量、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业主大会成立和决定、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配置等情况进行监督;(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容貌、环境卫生、绿化等情况进行监督;(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擅自拆改、擅自占用共用部位、私搭滥建、乱设摊点、损坏绿地、乱贴乱画、室外经营活动噪声扰民等情况进行监督;(五)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履行房屋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六)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公示等情况进行监督;(七)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对治安、消防、养犬、车辆停放、室内居民噪声等情况进行监督;(八)行政主管部门对烟尘污染、经营活动噪声扰民等情况进行监督;(九)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排水等情况进行监督;(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无照经营等情况进行监督;(十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电梯、锅炉等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十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饮用水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相关情况进行监督。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内建筑物的窗外、屋顶、平台、阳台外,不得悬挂、晾晒、摆放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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