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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随便踢掉一个股东,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是有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17条: “...
不能随便踢掉一个股东,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是有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1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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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同时,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约定了经营期限的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所以,合伙企业合伙人不能随便退伙。
如果是共同投资成立了公司,或者在原公司基础上进行股权层面的合作,原则上是不可以随便退股的,除非你们有特别的约定,但是如你所说,你们没有签订合同,谈不上这方面的约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除非你们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能随便退股,实在做不下去,只能做公司清算。另一种情况,只是一般合作,没有成立公司,没有在公司股权层面合作,在合作发生困难,合作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可以终止合作。
法人可以踢走股东,但要依程序踢走股东。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法通过股东的股权强制转让、股东会决议除名两种方式使股东退出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的需更改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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