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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诉讼请求: 1.请依法追究共同被告人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请依法追究共同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xxx性别:xx民族:xx住址:xxxx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xxx性别:xx民族:xx住址: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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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要求被告人或其他责任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文书。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的格式: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首部应当写明:(1)文书名称,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正文应当写明:(1)诉讼请求;(2)事实与理由;(3)证明损失的证据等。诉讼请求,应当写明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的项目和具体数额。事实,应当写明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况。理由,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写明为什么应当电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证明损失的证据,应当一一列明名称、种类及来源。尾部应当写明:(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2)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份数;(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签名或者盖章;(4)具状时间。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检察机关已经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应当重点写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情况及有关证据。
为您提供以下范本: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本 原告人: 住址: 联系方式: 第一被告人: 住址: 联系方式: 第二被告人: 住址: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_______、_______赔偿我受伤的医疗费_______元,误工费______元、护理费_______元、伙食补助费 _______元、营养费________元、交通费______元、法医鉴定费 _______元以及伤残补助费(待伤残鉴定后确定),共计_________元。事实和理由: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时许,我在我家门口圪蹴着,被告人_______、______开车过来,我没防备他俩突然下车,被告人 _______把我抱住,被告人________用铁器在我头部打了数下, _______又拿水泥块在我下颌部砸了几下,把我打昏倒地,逃之夭夭。之后,被我妻子发现叫人把我送至_______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_________,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害。 我在_________医院住院治疗______天,已花去医疗费________元,我住院期间,开始____天由我两个亲属在医院进行陪侍护理,之后由一个亲属护理。出院后在家休息治疗______天,经过治疗终结,我头部仍然昏昏沉沉,记忆力下降,牙齿松动。由于被告人 ______、_______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我受伤住院花去巨额的医疗费用,使我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被伤害住院期间导致不能上班,为此损失惨重。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_______、________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无故行凶伤人,故意伤害我的身体健康,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由于被告人_______、________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xx
--,男,--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上诉人因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第一项内容,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并依法重新作出判决。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上诉人犯贩卖毒品罪明显不成立;公诉机关提供的所有证据均不能证明所谓“贩卖毒品”的成分,即无法证明贩卖的属于毒品。一审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与于2013年阴历腊月的一天向出售毒品“筋”50克,并提供相关证人的证人证言作为指控上诉人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除此之外,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上诉人认为,在没有被告人供述及其他对双方所交易的“售疑似毒品”的物质进行鉴定的相关证据外,不能据此就认定上诉人成立贩卖毒品罪;毒品作为认定贩卖毒品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内容,依照刑法理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即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时必须同时考虑犯罪的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并注意二者是否统一于犯罪行为之中,是否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一审判决仅以相关证人证言即认定“毒品”略为草率,不仅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据的证明标准,而且也违背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犯贩卖毒品罪明显不成立。二、本案一审庭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本案庭审中证人均没有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之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即无论是公诉人一方提出的证人,还是辩护人一方提出的证人都要经过双方的讯问、质证。“讯问”是指双方就证人提供证言的具体内容或者就自己一方想要了解的情况进行提问,其目的是让证人客观、全面地陈述证词,并通过证人对问题的回答来审查证言的真伪。“质证”是指针对证言中存在的疑点来提出问题和意见或者答复对方的疑问,提出反驳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6条之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一)未成年人; (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 (四)有其他原因的。”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均未依法出庭作证。证人不出庭的原因既不符合上列情形,又没有经过法院准许,显然,证人不具有不出庭作证的合法理由。而被告人当庭指出公诉机关的指控与事实有出入,既然如此,就说明证据不足,难以证明被告人有罪。三、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理由如下:上诉人对一审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容留他人吸毒罪、及一审判决上诉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不持异议,但对于该罪的量刑及最终宣告刑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首先,上诉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上诉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加之上诉人在看守所积极配合改造,有悔罪表现,因此上诉人已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于社会的危害性较小,在刑罚量刑上,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只字未提,没有考虑上诉人的量刑情节,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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