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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不当得利,义务人或者得利方就必须返还。但要怎么返还呢?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虽然规定了应当返还,但是并没有规定返还的方式。根据民法的...
以下是不当得利返还规则:《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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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益人为善意的。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于此情况下,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利益已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准。 2、受益人恶意的。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于此情形下,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行赔偿。 3、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是善意的而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任何没有法律依据获得的收入,都属于偶然所得,若由于某公民的财产权益因为他人获得偶然所得而受到了侵害,那么这些偶然获得的财产就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人分为善意、恶意两种,财产所有人是没有权利强制要求善意的不当得利返还财产的。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方受有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成立后,在受益人和受损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根据,而不当得利之债是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就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与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所以,不当得利的基本效力为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是否为善意而有所不同,具体分为以下三种: 1、受益人善意时的返还 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的,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时的返还 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却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法律对此没有加以特别保护的必要。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返还 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情况下,其返还范围应以其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限。
一般采取民事途径解决,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财产。另外,刑法上有侵占罪的规定,(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案中,如果对方拒不交还的意图明确,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告其侵占罪。侵占罪是自诉罪,需本人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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