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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如何认定和承担?

2021-11-30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案件中故意或者过错造成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执法办案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在执法过错中的作用承担责任。审批人在审批过程中改变或者不采纳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责任;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的鉴定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其它执法过错情形,应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各自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执法过错责任人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或者其他处理。

相关法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五条 执法办案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对执法过错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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