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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主体是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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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
一、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和企业的资金使用权。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本单位失去对资金的控制和控制,必然会影响公司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损害股东、债权人、公司和其他公众的利益,是一种有害的社会违法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属于公司。企业管理的资金一般是指以货币形式公司的全部资金,主要包括货币、国库券、公司的股票、支票、债券、外汇券和外汇额度。2、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或者数额较大的,从事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客观上,本罪的两个重要基本特征是挪用和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是一种非法行为,直接表现为未经批准或许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其主管、管理和处理本单位资金的便利,也包括在其职权范围内,但不直接处理和处理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即公司董事、监事或员工,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员工。单位不能成为犯罪主体。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本单位资金而非法挪作他用,其目的是暂时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并准备日后归还。不是永久占有权,而是动机可能多种多样,比如经营活动、还债、个人挥霍、赌博等非法活动。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是其中的工作人员。《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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