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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
优先权是指根据《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各成员国国民自其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在相同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以同一商标向其他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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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第四条(一)1规定,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已经在本联盟某一国家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在6个月内,在其他国家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请享有优先权。 另据《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就是说,不能享受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待遇的申请人以及一些国际区域性组织,其所属国或组织同我国签有互惠协议,或者按对等原则享有优先权。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权法》第24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权法》第25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我国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开始实施优先权制度。我国对于服务商标于1993年7月1日起予以保护。 所谓“优先权”是指商标申请人对商标注册申请享有的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具体内容是:任何人或者其权利继承人已经在本联盟某一国家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自第一次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在其他国家提出的同一商标注册申请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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