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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法发〔1996〕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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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双方的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
1、对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认;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1、对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认;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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