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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占罪属于不作为犯罪。 2、如果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
一般来说侵占集体土地不属于犯罪行为,侵占集体土地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可以选择和解、调解、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若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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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侵占对象必须具有公共性,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是我国刑法对职务侵占罪的定义,也就是说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
持有是指对于某些法律所禁止的物品之间存在支配关系的状态。 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某些以特有为行为方式的犯罪。例如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等。 对于持有行为到底是犯罪的作为还是犯罪的不作为,抑或是第三种行为方式,在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争议,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持有是作为,第二种观点认为持有是不作为,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持有是有别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第三种独立的行为方式。从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来看,持有是指行为人对物品控制,这是一种静止状态,因而与处于运动状态的以积极身体动作实施的作为犯罪具有明显的区别。不作为虽然在没有积极的身体动作这一点上能够对持有行为作出正确的描述,但持有与不作为仍然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义务问题上。持有如果视为不作为,则应是一种纯正的不作为,以具有特定的法律义务为前提。持有虽然也存在义务,但这仅是一般的法律义务,它与特定的法律义务的区分,关键是看某种义务是否刑法所责难的对象。在纯正不作为的情况下,法律义务之不履行是为刑法责难的对象,即法律期待的作为未出现,因而应予刑罚处罚;而在持有的情况下,刑法责难的对象是一定的持有状态。因此,这种并非刑法责难对象的义务,仅是一般的法律义务。由于持有具有上述既不同于作为也有别于不作为的特征,应当将持有视为第三种行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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