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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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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准则的规定向会、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报告治理情况。中国证监会以证券公司的治理状况作为其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和日常监管的评价依据。
中国证监会可以授权证券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对证券治理状况进行评价,并以适当方式公布评价结果。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损害公司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其进行内部责任追究。证券公司不得代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罚款或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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