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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虽非遗产,但与遗产继承系产生于同一法律事实,诉讼主体、管辖具有同一性,本着减少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在继承案中对抚恤金、丧葬费应...
在继承案件中,往往会出现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财产的近亲属均作为当事人参加案件审理,并提出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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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江苏省启东市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继母与继子女因分割抚恤金引发的财产纠纷案,当庭判决继子女返还继母沈女士应得的抚恤金1.0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恤金是国家按规定发给死者家属的一种补偿费用,是对死者家属的抚慰和救济,并非死者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也不能平分。考虑到沈女士与严某4个子女的实际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严某原是启东市某学校离休干部,4个子女均已成家,丧偶后于2002年8月26日与沈女士登记结婚。不久,严某被查出患有前列腺癌,2003年12月5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学校按照规定一次性发给其家属抚恤金1.57万元。分割此款时,严某子女与沈女士发生了争执,沈女士认为严某子女均有一定的收入,该抚恤金应由自己享有。严某子女认为继母已享有每月170元的遗属补助金,且继母与父亲结婚时间短,父亲生病期间他们都尽了赡养义务,该抚恤金继母应与他们平分。经学校3次调解未果后,在今年3月22日,沈女士诉至法院,同日严某之子将该款从学校领走。
抚恤金不能代位继承。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者死者家属的,在未来的抚恤金转化为被继承的财产,继承人是以法定继承来实现,并非是代位继承;而遗产继承,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让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代位继承一般是法定继承亲属的遗产,因此抚恤金是不能代位继承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1、对于死亡抚恤金,其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由于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这一点可以明确。 2、对于抚恤金的分配:法律对此并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当事人要求对该抚恤金进行分割在法律上属于对共有财产的析产。这里的近亲属主要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抚恤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在处理时会按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员是第二顺序,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人员,抚恤金才在第二顺序的人员中分配。在具体分割上,由各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同时也会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进行分割。 3、对于丧葬费:丧葬费本是亡者家属因安葬亡者而支出的费用,是实际支出的费用,应当是给实际支付人的,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对于按丧葬费标准计算出的统一发放的丧葬费,如果有多余的,应该说这些费用是给死者家属的,所有权是死者家属共有,原则上应在各家属间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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