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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按以下程序: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做出书面说明;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农民工可有三种途径转移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第一,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离开本统筹地区再重新就业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关系可转人本人重新参保地。第二,当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如果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在本统筹区域内重新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予以接续。第三,非本市户籍农民工离开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经过本人书面申请,凭个人身份证可到所在单位交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社会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1)被保险人在新就业地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规定支付后,用人单位或被保险人应当向新被保险地社会保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2)新被保险地的社会保障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转让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向被保险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机构发出同意书,并提供有关信息;不符合转让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或者被保险人作出书面说明。(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机构应当在收到同意书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让手续。(4)新被保险地的机构应当在收到被保险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障机构转让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并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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