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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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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1、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话,那么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2、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被帮工人不用承担责任,但受害人也可以要求其再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 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第三人损害的,被帮工人作为帮工行为的受益人,应当对第三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如果确有证据证明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缘于帮工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对于损害结果,帮工人和被帮工人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义务帮工通常是因帮工人和被帮工人之间存在一定情谊而产生,特征为无偿性和劳务性,即为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需要,本无义务的帮工人为被帮工人自愿无偿提供劳务,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其他对待给付。被帮工人作为劳务的受益人,应当就帮工人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义务帮工通常是因帮工人和被帮工人之间存在一定情谊而产生,特征为无偿性和劳务性,即为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需要,本无义务的帮工人为被帮工人自愿无偿提供劳务,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其他对待给付。被帮工人作为劳务的受益人,应当就帮工人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民在义务帮工时,应当充分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防止发生事故,既伤及自身健康,又损害到双方的情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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