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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住房保障的受理申请、审核、分配、退出等情况实施信息公开,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依法接受人大、审计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本市对保障性住房实行财税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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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设立的市级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照其职责对全市住房保障事务性工作实施管理,对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有指导、监督职责。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住房保障事务性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人员、经费等予以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优先安排住房保障资金,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拓宽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渠道。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专项补助;(三)增值收益扣除管理费和风险准备金后的资金;(四)土地出让净收益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五)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政府收益;(六)通过银行贷款、、中长期债券、保险资金、信托资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等各种方式的融资;(七)社会捐赠的资金;(八)通过其他途径、方式筹集的资金。
本市建立统一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对保障性住房、住房租赁补贴和住房保障对象实行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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