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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不能收购公司。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虽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其民事责任...
分公司一般无法收购公司。因为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虽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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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要约收购是投资者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或投票权达到法定比例,或者在持有一定比例之后,一定期间内又增持一定的比例,依法律规定必须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法律制度。只要达到两个条件即可发起强制要约收购:1、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股达到30%;2、投资者选择继续收购。(强制要约收购的强制性是建立在收购人选择继续收购的基础上)。
收购的公司可以转为分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破产后,如果破产程序已经终止并注销登记,则不能购买。在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可以购买。但这种情况对收购方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破产人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在注销登记完成后的第二天终止执行职务。但是,除诉讼或仲裁未决外。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产人担保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结束后,继续按照破产清算程序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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