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
⑴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⑵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对事故后果的发生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因过于自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合同无效有两种含义:一是广义的无效,包括合同的绝对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相对无效。绝对无效的合同,是指虽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相对无效,就是合同暂时发生效力,但可因撤销而无效,也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因此,你不能算因工受伤,但是,工段长克扣工资,并殴打讨要工资的劳动者,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建议你,一、及时报警,使行凶的工段长受到法律的惩罚;二、工段长是用人单位委派对所属员工进行管理的负责人,他违法国家法律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良后果,应当由单位承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向你所在的单位索要工资和赔偿金。本律师事务所有在达州市某县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兼办公室主任10余年,刚离任的专家,能更专业、更详尽、更权威、最大限度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52人已浏览
246人已浏览
325人已浏览
20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