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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诉讼程序

2022-08-20
它的法律依据是2012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拒执罪诉讼程序:“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条中法律的除外规定,即上述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拒执罪显然不属“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且该罪行侵犯的客体为法院裁判的权威性,所以不存在“被害人”,因此,该罪行不存在自诉的法律依据基础。另外,根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是当前本罪的基本追诉程序,即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犯罪,整理材料移交给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再由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审查,这基本符合刑事诉讼法中审判中立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启用频率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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