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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
故意恶意诉讼的法律后果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诉讼,是当事人利用诉讼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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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与他人签订损害合法权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经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以缺席判决。 在诉讼中,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不到庭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或者在法院审判中私自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不影响法院审判,如果是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则可以按撤诉处理,此时,被告反诉的,则原来的原告成了被告,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法院应当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详见新刑事诉讼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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