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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孙子能放弃代位继承权。 2、只要孙子作为代位继承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真实,放弃继承权不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和公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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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需要结合你家的情况、法律规定子女去世的、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分配遗产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并不影响孙子代位继承父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外孙子女,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以及外孙女是否有负担能力,可以多分,不尽扶养义务的、外祖父母。4,有赡养的义务1,分配遗产时;2。总结:根据以下几条,结合具体情况适用。5。故孙子女和外孙子女都有代位继承的权利、丧偶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能成为第一继承人;3。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该孙子的父母在的话,是不会发生代位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放弃,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你这个情况,可以通过继承后赠与的方式来达到目的。如果需要帮助,可以与我取得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有两个,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继承的规则是,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既然规定(外)祖父母可以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孙子女的遗产,为什么不规定孙子女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呢现在我们假设法律规定了孙子女是第二顺序继承人。那么可能出现三种情况: 1.如果(外)祖父母没有子女,也就没有孙子女。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作为第二继承人的孙子女。 2.如果(外)祖父母有子女,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孙子女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此时将孙子女规定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没有意义的。 3.如果出现(外)祖父母的子女也就是孙子女的父母先于(外)祖父母死亡情况,依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也就是说,孙子女是代替其父母,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因此,这种情况下孙子女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综上所述,我们得出结论,孙子女的继承权是代位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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