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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
保证人诉讼债务人的时效通常是承受保证职责以后2年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商定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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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约定的按约定:(1)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2)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2.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无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为6个月,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由保证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连带保证的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间之日起6个月内。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一般是六个月,但保证人与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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