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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离婚时的处理方式:由双方协商使用权,不得处理所有权。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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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不管房屋产权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下,该房屋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房屋是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那么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购买,都算作个人财产。
先分割后继承。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夫妻一方去世的,对其共有的房屋,应该先分出一半为其配偶所有,剩余的一半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等进行分割继承。
夫妻一方不可以做主出租共有房屋。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三百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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