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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等权利转移于担保权人,从而使担保权人在不超过担保之目的范围内,于债务清偿...
混合担保一般指即有物的担保也有人的担保。如果抵押物是债务人的,则清偿时应先清偿此抵押物,后追索保证人。如果抵押物是第三人的,则无清偿顺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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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之债可设定担保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有人便据此认为除担保法第二条列举的四种经济活动外,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不能用于保障其他活动产生的债权,这种认识其实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因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认定为有效。民法通则对债的定义是: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由合同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到和无因管理而产生。因此,对于因侵权行为而形成的侵权之债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亦可设定担保。然而,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的,提供担保的对象是当事人因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对侵权行为是不能先行设定担保的,即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不能先行设定担保方式来加以保障,只有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对已经产生的债权才可以用担保方式来保障偿还。
1、担保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 2、并且时效应该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的当日开始计算,最长的诉讼时效应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就不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是有特殊情况,则可以由权利人申请延长诉讼时效,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延长。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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