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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所有权的转移依据何种准则进行判断

2024-11-09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辆的所有权转移必须经过交付作为实质性标准。需要强调的是,机动车辆作为动产范畴,其所有权变更也需要依照实际的交付行为来实现。总的来说,机动车辆所有权的转移自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就已经构成了,而真正的实现往往需要等到卖方向买方交付车辆之时才能完成。 具体而言,机动车辆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方式包括以下三种:第一,现实交付,这意味着出卖人将标的物直接交予买受人支配,从而使得标的物的直接占有得到转移;第二,简略交付,即在买卖合同订立之前,买受人已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了标的物,此时的标的物交付仅仅依赖于合同生效的条件;第三,占有改定,这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特殊协议,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持有,然而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之际,则被视为已经完成交付,受让人由此获得间接占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44条和第255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根据第24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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