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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非法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不得非法占有用人单位的财务作为抵扣非法拖欠的工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辞退不应当扣工资。除非因为个人存在过失并且过失行为造成了损失,可以从工资中扣除经济损失的赔偿。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1、公司无权扣除员工当月的全部工资; 2、即使员工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也只能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原则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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