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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周岁以下犯罪,不负刑事责任;14到16周岁只对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16到18周岁要对所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
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建议马上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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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预备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犯罪准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开始实施犯罪的形式。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主观上有某种犯罪目的;2、犯罪分子为实施某种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准备行为;3、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行为被阻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某一点上。虽然犯罪预备行为并没有直接侵犯犯罪对象,但已经使犯罪对象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此也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也是可罚的,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犯罪预备行为尚未开始实施,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因此《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案例】被告人林某曾向有关部门举报被害人孙某非法行医事件,引起不满。2007年9月4日晚,被告人林某酒后携带火柴和汽油来到被害人孙某居住地,希望对被害人孙某居住的房屋实施放火行为。当被告人林站在房屋东侧的简易仓库上,准备爬到房屋顶部时,被告人因踩破仓库的瓦片从简易仓库顶部掉下来而离开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过程中无异议,有物证汽油、火柴、被害人孙的陈述、证人孙某某、梁某某的证言、现场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判决】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对被害人的举报行为不满,于是携带火柴、汽油作案工具,欲将被害人的房屋放火焚烧,造成危害,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应当支持被告人林犯放火罪的事实和成立。被告人林某应当依法处罚。被告志以外的原因,被告人林某未开始点燃他人住宅,为犯罪做准备,可依法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一审人林某在一审宣判后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不构成犯罪。依据《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交通肇事逃逸,没有构成犯罪的话,要参加学习和考试,合格后发还驾驶证。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2、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3、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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