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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执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导致特殊责任的产生。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清偿责任,不足时由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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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执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导致特殊责任的产生。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合作企业法》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设立为特殊普通合作企业,适用本法特殊普通合作企业的责任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例如律师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采用合作制的,其合作伙伴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特殊普通合作伙伴承担责任的规定。2、特殊普通合作企业合作伙伴的责任形式。这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度的最关键内容,其规定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作伙伴在执行活动中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作企业债务和合作企业的其他债务,而是全体合作伙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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