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分公司的负责人不配合注销的,可以去工商局说明情况,直接撤销该分公司。 2、因为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以因分公司产生的民事责任,...
可以去工商局说明情况,直接撤销该分公司。但因分公司是没有法人资格的,所以以分公司名义做出的经营后果总公司都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分公司注销后,总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债务清理完成证明或者清算机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后,应当收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副本,收集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注销登记。
可以去工商局说明情况,直接撤销该分公司。但因分公司是没有法人资格的,所以以分公司名义做出的经营后果总公司都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1.财务负责人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544人已浏览
1,051人已浏览
196人已浏览
49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