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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没有给抚养费也能看孩子。《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
不让探视,也不能拒绝支付抚养费。探视权和抚养费是两个方面的问题,探视是一种权利,而支付抚养费是一种义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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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付抚养费是不是等同于不爱孩子这个这里不讨论,因为我觉得实际情况会有很多种。但无论他爱与不爱孩子,如果他在见孩子的时候没做什么不利于孩子的行为,那么我觉得不应该人为的把他与孩子分隔开来。对方其实与你关系不大,有关系的是你和孩子,孩子和他。所以我们首先要考虑的是孩子的感受。如果对方不是给孩子太渣渣的印象,一般来说,孩子是不会排斥见父母的。特别对于不常见的父母,孩子本能的是想见面和想去亲近的,希望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这是她内心的需要。那么在探视这个问题上,我只会从孩子的角度考虑。无论对方给不给抚养费,无论对方是不是真爱孩子,只要孩子想见对方,我就会支持且配合。因为我是爱她的妈妈。
第一,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也就是说,一方不配合女方履行探视权力,另一方可以选择起诉。 第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对方不配合探视权力,其可以起诉。但是,不能以此理由不给付应付给孩子的抚养费。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在审判实践中,部分夫妻由于种种原因积怨较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会以“不让探望子女”相要挟,来迫使对方满足自己的某种要求;与此同时,被告方往往也不甘示弱,针锋相对,以不支付抚养费相对抗。 最终导致双方关系更加紧张和恶化,并对子女的身心造成进一步的伤害支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阻挠对方探视子女,也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合法的抗辩理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另行起诉,要求依法对子女进行探望。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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