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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城乡消防规划要求,合理规划、建设和改造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无市政消火栓或者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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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施工单位不依法履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的;(二)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时,施工单位未根据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的;(三)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消防车(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执行其他抢险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船)和行人必须避让,并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艇)迅速通行。消防车(艇)免缴行驶、停靠等费用。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三)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四)制定消防宣传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并根据消防工作需要配备消防装备;(六)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并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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