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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经营管理中,有些股东基于投资发展、逃避债务等现实需要,会抽逃出资,这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追究抽逃出资股东的法律责...
抽逃出资是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的资金暗中撤回,却仍然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欺诈违法行为,股东抽逃出资的形式大致有如下几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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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罪的情形有下列几种: 1、伪造虚假基础关系,公司与股东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的注册资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帐,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抽逃出资是指在验资注册后,将其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股东出资以后,资产就变成了公司的财产,股东不能撤回出资,只能通过转让的方式收回,而不能直接撤回。根据《》司法解释三第12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包括: (1)制作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其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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