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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确因用地紧张等特殊原因,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比例10个百分点以内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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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为加强城市绿化工作,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绿地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使用期满,应当及时退出,恢复原貌。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应当一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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