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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地产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可以参考以下内容:一、以房地产为标的买房、租赁、典当、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等)。),合建、代理、中介、使用、转让、确认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受理民事案件。二、单位内部分配公房使用权引发的纠纷,单位职工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的,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不能向法院起诉;被分配人(或者其他原旧房应当一并迁出的同住亲属占用旧房)分配新房,无理占用旧房或者非被分配人以单位分配不合理为由占用公房的,被侵权人(包括单位和合法受分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三、单位分配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立分房合同的,职工因自身原因辞职、辞职或者被单位除名、开除的,单位按照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四、单位间因行政调拨等原因引发的房屋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当事人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历史原因行政划拨房屋使用权的,现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者明确租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五、违章建筑引发的房地产纠纷、违章建筑认定、拆迁引发的纠纷,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者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以违章建筑为标的的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违章建筑阻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发的邻里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六、由于有关部门审批建筑许可证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引起的纠纷,原告一般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七、私房政策执行案件,如私房改造中的问题、建国初期由有关部门管理的房地产问题、华侨、港澳台同胞私房政策执行情况等。,原告应向当地私房政策执行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但是,有关部门按照私房执行政策先执行房地产,再撤销的,当事人对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八、要求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只能与公房管理单位协商解决,不能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公房管理单位变更公房承租合同。
可以,离婚时需要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分割,但会照顾无过错方、女方和子女方,予以适当多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一审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的,可以选择上诉,具体程序是在一审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根据要求提交上诉状等资料。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二审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仍然是看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只有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才会准予离婚,判定感情确已破裂情形有如下几种: 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第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第五,存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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