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权利可以放弃,可以约定放弃探视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根据相关的法律的明确规定,离婚后的探视权是不可以约定放弃的,这是父母对于子女的法定的一种责任和要求,需要严格执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探望权作为一种身份性的权利,既无权放弃,也无权剥夺。探视权是指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因此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
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能放弃,不直接子女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探望权从法理上看,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探望权制度的正式确立《》,就是夫妻离异后对子女的探望权制度,规定探望权的意义则在于:保证非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
离异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与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属于亲属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视子女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探望孩子,有利于减少父母离婚对孩子身心的不良影响,弥补对孩子的情感伤害,促进孩子身心健康发展。探视权涉及人身,当事人约定放弃对子女的探视权属于无效约定,这一约定也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3人已浏览
141人已浏览
130人已浏览
15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