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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
1.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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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或者集资者仍不能撤回集资的,参与者应当承担损失,不得要求有关部门赔偿。根据《禁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参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造成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不得转移给国有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其他不参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的单位。债权债务撤回后,有剩余非法财产的,没收并当地上缴中央金库。在禁止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不能通过财政拨款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即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果不是自动投案,仅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即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进一步,如果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以至于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在现有的非法集资案件中,法院采纳的自首情节大部分都是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
案件受理实行属地管理,由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受理登记制度,确定部门及人员负责案件的受理工作,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非法集资案件一般处置程序为: 1、成立专案组。 2、制定处置方案。 3、公告取缔。 4、债权债务申报登记和确认。 5、资产负债审计和资产评估。 6、资产清收、保全和实物资产的变现。 7、集资款项清退。案件调查取证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行业主(监)管部门主办。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督导各相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及时开展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调查取证。对案情单一、主(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公安机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开展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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