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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认定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法院是能改的。 2、但是在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法院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会改变。 3...
能改。我国法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因此给某犯罪嫌疑人定罪的权力在人民法院,而不在人民检察院。因此,检察院认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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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量刑建议可以更改。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和人民行使公诉权,代表国家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对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提起讼诉,并给出定罪量刑建议,并不能决定最终的定罪量刑。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经过庭审之后,根据控辩双方的意见及相关事实和证据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 2、法律依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当的,可以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在法庭审理结束前提出。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提出量刑建议。也就是说,凡是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提起公诉的所有案件,都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当然,既然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提出,那么也就意味着,虽然一般应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但对于某些案件,是否提出量刑建议,仍然具有一定的机动权,可以灵活处理,对一些特殊的案件,出于刑事政策、外交政策、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等方面的考虑,如认为不提量刑建议更为合适的,可以不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实践中,对不宜提出明确量刑建议的特殊案件,可以只发表“依法从重”,“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等概括性意见。
法院应当认真对待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量刑建议的内容、量刑建议的方式以及量刑建议的变更问题,为规范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提供了依据。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量刑建议书中一般应当载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人民检察院以量刑建议书方式提出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将量刑建议书一并送达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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