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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键性商业秘密(绝密级) 2、重要性商业秘密(机密级) 这一类商业秘密也是有重大价值的,它的泄密虽然不象关键性商业秘密会给企业带来灾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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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业企业角度来看,商业秘密范围的理解似乎更广一些,同时也更为具体明确些,主要涵括如下诸方面的内容: 1.产品。它是指由公司自己开发的,并具有商业价值的产品,在未获得专利之前,便可以称得上是一项商业秘密。即便产品本身不是商业秘密,组成产品的成分及组成的方式等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2.配方。工业配方是商业秘密中的一种常见形式。很多食品的配方及其化学合成,化妆品的确切成分及各种含量度的比例都是很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如“可口可乐”饮料配方作为一项商业秘密闻名于世。 3.工艺程序。它是指若干设备,经过特定组合,可以成为一项高效率的工艺流程。这项工艺流程便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4.机器设备及其改进。在市场上,通过一般正常的渠道公开购买的设备不能算作商业秘密。但是,若公司以独特的方法对它进行改进,从而使其生产能力更高或具有更多的用途。那么,这项改进就可以作为商业秘密。 5.研究与开发的文件。公司在文件中如何记录研究和开发活动,也是商业秘密。如设计的蓝图、图样、计算机数据、实验结果,以及具体表明开发过程的设计都属于这一类,即使是失败实验的文件和记录也属于这一类,切不可落入竞争者手中。
1、关键性商业秘密(绝密级)。 2、重要性商业秘密(机密级)。这一类商业秘密也是有重大价值的,它的泄密虽然不象关键性商业秘密会给企业带来灾难性后果,但是也会使企业大伤元气,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3、一般性商业秘密(秘密级)。其他具备商业秘密要件的情报资料,都可以归入这一类.一般性商业秘密对竞争者也是有价值的,但是竞争对手得到它不会使权利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
1、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和吸收国外经验,形成了接触 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商业秘密侵权侵权的法律来源规则。接触是指有证据证明被告实际接触了原告的商业秘密。需要指出的是,与作品的接触不同,因为是商业秘密,不可能通过公共领域接触,否则不可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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