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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过程中还应当遵守以下特殊规定: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权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对于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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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起诉主体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撤诉可以书写申请书,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法院第一审判决,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向更高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经被告人同意,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近亲属可以提起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天,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天,从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天起计算。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收到判决后五日内请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抗诉。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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